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 请求转让合同无效的 为什么不予支持-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转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时,可以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与性质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旨在保护共有关系中的其他共有人,防止外部第三人介入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此权利赋予了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共有份额的特权。

二、优先购买权与转让合同的效力关系

  1. 转让通知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当某一按份共有人决定转让其份额时,必须及时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在转让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潜在的转让合同,该合同在优先购买权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意思表示并到达转让人时成立并生效。

  2. 转让合同的独立性: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份额转让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等),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并不直接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转让合同是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优先购买权是其他共有人对转让人的一种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三、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1. 主张优先购买权: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这包括与转让人协商,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共有份额,或者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转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 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并不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无效。但如果转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转让共有份额的方式来损害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则可能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例如,如果转让人与第三人故意抬高转让价格,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转让条件,以阻止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四、合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

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按份共有人应当在接到转让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确保提出的购买条件不低于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单方面降低了转让人确立的同等条件,则可能丧失这一法定权利。

五、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例如,法院会审查转让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其他共有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只有在存在恶意串通等特定法定无效情形时,法院才会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总结与建议:

  1. 了解法律基础:按份共有人应充分了解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和性质,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2. 及时行使权利:在接到转让通知后,按份共有人应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确保提出的购买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按份共有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合同纠纷或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