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原有疾病会被法院考虑,但通常不会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原有疾病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的参与度。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全面赔偿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而不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原有疾病。
因果关系原则:
-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如果受害人的原有疾病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的参与度,即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这一参与度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
原有疾病与事故损害的关联性:
- 法院会审查受害人的原有疾病是否与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直接的关联。
- 如果原有疾病与事故损害无关,或者原有疾病并未对事故损害后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参与度的鉴定:
- 在涉及原有疾病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疾病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较高,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公平原则。
- 如果完全不考虑受害人的原有疾病,而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会对侵权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因此,法院会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来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三、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而受害人本身患有骨质疏松症等原有疾病,但骨质疏松症并未对骨折的发生或扩大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因受害人患有骨质疏松症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案例二: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心脏病发作,而受害人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等原有疾病,且心脏病发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原有疾病对心脏病发作的严重程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原有疾病在心脏病发作中的参与度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及时收集证据: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及时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以证明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咨询专业律师:
-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医学知识,建议受害人或其家属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过,作为徐新科律师,你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理性对待赔偿: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受害人或其家属应理性对待赔偿问题,不要过分追求高额赔偿而忽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受害人的原有疾病,但通常不会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原有疾病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