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有疾病,一般不会影响残疾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侵权人仍需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过错角度分析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自身患有疾病并非其主观所愿,不存在主观上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因素,即受害者的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并不存在过错。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杨某虽自身患有冠心病,但法院认为其原有疾病仅为身体中的一种客观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因此侵权人不能因受害者自身疾病而减轻赔偿责任。
从因果关系角度分析
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责任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当侵权行为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可以认定为构成侵权。在交通事故中,若受害者自身存在影响侵权损害结果的因素,即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客观上的原因力时,应考虑受害者的自身因素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的紧密程度,继而考量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最终判断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但一般情况下,完全不考虑受害者个人体质与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伤残这一损害结果系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应将损害后果和事故责任归责于侵害方。例如,若受害者因特殊体质或自身疾病已经造成伤残等情况,此时侵害人若举证证明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已经产生医疗费用支出,交通事故只是导致受害者伤残等损害程度加重,可以确定交通事故对先前的伤残等损害情况无因果关系,侵权人应仅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损害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自身疾病并不影响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出相应扣减的情形。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无过错时,其特殊体质或自身疾病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律建议:
可能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