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欠费时,强制执行的主体通常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在特定情况下,税务部门也可能成为执行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的执行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土地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若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催缴,包括加收滞纳金、发出限期缴纳通知等。若受让人仍不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是最终执行机关,但申请主体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下的执行主体: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此,若土地出让金欠费发生在划转后,税务部门可能成为征收主体,并有权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追缴欠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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