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可以警告加责令停产停业吗-高嘉航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警告”与“责令停产停业”两种处罚措施,但二者并非同时适用,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拒不改正等因素,逐步升级的处罚措施。

  1. 警告作为初步处罚:

    •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相关主体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先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这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警示,旨在促使相关主体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继续发生。
  2.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加重处罚:

    • 如果相关主体在受到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那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里的“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旨在通过限制或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迫使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 具体适用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多种违法行为在情节严重时都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例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等。
  4. 法律建议: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而言,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一旦面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处罚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处罚措施进一步升级。
    • 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处罚过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提醒: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建议各相关主体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