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哪条规定整人不整地 减人不减地-高震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直接表述为“整人不整地、减人不减地”的具体条款,但该原则的精神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中。具体分析如下:

  1. “整人不整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的法律内涵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承包地的稳定性,避免因家庭人口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地,从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其法律依据可追溯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即“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 具体条款的体现

    •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条款通过限制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权利,间接体现了“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即承包期内即使家庭人口减少,承包地也不被收回或调整。

    •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分立或合并的调整规则)
      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该条款进一步限制了承包地调整的条件,仅在“特殊情形”下且履行严格程序时方可调整,从而强化了“整人不整地”的稳定性。

  3. 政策背景与实施细则

    • 中央政策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要求在承包期内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 地方实践:部分省份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该原则,例如规定承包期内的调整需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并报县级政府批准。
  4. 例外情形
    需注意,该原则并非绝对禁止调整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下,可依法进行小范围调整,但需满足严格程序要件。

总结:
“整人不整地、减人不减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限制发包方调整权、明确承包期稳定性而体现的立法原则,其核心条款为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实践中,这一原则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避免了因人口变动导致的频繁调地矛盾。若您涉及具体承包地调整纠纷,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