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起诉时,病历资料中确实应当包括影像资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单独提交影像资料作为独立证据,而是要求病历资料整体能够完整反映伤情及诊疗过程。以下从法律条款、实务操作及建议三个角度详细说明:
一、法律条款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虽未直接涉及病历资料内容,但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而病历资料是证明损害后果的核心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此处“病历”应理解为广义的诊疗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如X光片、CT报告等),因其能直观证明伤情(如骨折、内脏损伤等),与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共同构成赔偿依据。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影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范畴,若单独提交需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如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影像报告),但实务中通常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一并提交。
二、实务操作要点
病历资料的完整性要求
起诉时提交的病历资料应包括:
影像资料的提交形式
未提交影像资料的后果
若病历资料中缺少影像资料,可能面临: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起诉前准备
诉讼中应对
典型案例参考
某法院判决中明确:“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中虽无原始影像胶片,但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均载明‘左股骨骨折’,且与事故发生时间、急救记录吻合,足以认定伤情。”
此案例说明:影像资料非绝对必需,但需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总结:交通事故起诉时,病历资料应包含影像资料以最大限度证明伤情,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单独提交影像证据。若资料不全,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否则可能影响赔偿结果。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