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前可以订立互相自愿放弃对方丧葬费抚恤金吗-夏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婚姻家庭

夫妻生前一般无法通过协议完全剥夺对方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享有的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但可通过遗嘱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分配调整。以下从法律性质、实践操作、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丧葬费、抚恤金的法律性质决定协议效力受限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权益。

  • 丧葬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通常由实际支付丧葬费用的亲属主张,若夫妻一方生前支付了对方丧葬费用,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但无法通过协议预先放弃。
  • 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分配时需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夫妻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分配权,但可通过协商达成内部分配协议。

二、生前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协议内容涉及对抚恤金的内部分配
    夫妻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死亡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比例或方式(如全部归子女或另一方)。此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侵害其他近亲属权益)或公序良俗,原则上有效。但需注意:

    • 协议需明确抚恤金的性质为“近亲属共有财产”,而非死者遗产;
    • 协议需在抚恤金实际发放后履行,若发放前一方死亡,协议可能因标的物未确定而无法执行。
  2. 若协议内容涉及“放弃抚恤金请求权”
    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第143条(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例如:

    • 夫妻协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放弃抚恤金,全部归子女”,若子女并非法定抚恤金分配对象,该条款可能因侵害其他近亲属权益而无效;
    • 夫妻协议约定“双方互相放弃对方抚恤金”,若实际导致抚恤金无人主张(如无其他近亲属),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德被认定无效。

三、实践建议:通过遗嘱调整财产分配

若夫妻希望调整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方式,更稳妥的方式是通过遗嘱实现:

  1. 对个人财产部分:夫妻可在遗嘱中明确个人财产(如存款、房产)的分配方式,包括将部分财产用于支付对方丧葬费用或补偿其他亲属;
  2. 对抚恤金部分:虽无法直接处分抚恤金,但可在遗嘱中表达意愿(如“希望抚恤金由子女保管并用于我的孙辈教育”),供近亲属参考协商。

总结:夫妻生前无法通过协议完全剥夺对方或他人的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但可通过协商达成内部分配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或通过遗嘱调整个人财产的分配方式以间接影响抚恤金的使用。若涉及复杂家庭关系或大额财产,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或遗嘱,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