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审计合同可以出结算吗-余倩玲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合同纠纷

没有审计合同,原则上是可以进行结算的,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未约定必须审计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未约定“审计是结算的前置条件”,则结算行为不受审计限制。此时,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综合单价等)、已确认的工程量或实际履行情况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合同无审计强制条款,结算不受审计影响。

  2. 合同约定必须审计,但未实际审计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因客观原因(如审计机构未选定、审计程序未启动)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此时需分情况处理:

    • 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临时结算方案(如按已确认工程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待审计完成后多退少补),避免因结算延迟引发纠纷。
    • 协商未果:若一方坚持必须审计后结算,而另一方认为审计非必要,可能引发争议。此时需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判断:
      若审计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政府投资项目需强制审计),则结算可能需等待审计结果;
      若审计条款显失公平(如审计机构由一方单方指定、审计周期过长),另一方可主张调整或撤销该条款。
  3. 特殊场景:行政审计或第三方审计的强制性
    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采购等场景中,可能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要求审计的情形(如《审计法》第22条)。此时,即使合同未约定审计,结算也可能需以审计结果为准。但需注意:

    • 审计范围:行政审计通常针对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而非直接调整民事合同价款。若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价款不一致,需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是否采纳。
    • 异议权:若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申请复核或提出行政诉讼,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实务建议:

  1.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是否需审计”“审计机构选定方式”“审计周期”及“审计结果与结算的衔接规则”,避免歧义。
  2. 履行过程中,及时固定工程量、签证单等结算依据,即使未来需审计,也可减少争议。
  3. 若遇结算障碍,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结合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及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如有具体合同或场景需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