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行政纠纷

再审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原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未被发现,且这些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足以改变原审的判决或裁定结果。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就构成了再审的一个法定事由。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比如伪造的合同、签名、公章等,那么这显然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那么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构成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对方手中、证据在异地等)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这些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未履行这一职责,那么这也构成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比如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有误等,那么这也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审判组织不合法(如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定人数、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那么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构成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在诉讼过程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那么这也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如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那么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构成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那么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原判决、裁定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那么这就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等)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这就可能导致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审判人员是诉讼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其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那么这就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和职业道德规范,构成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的重要环节。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申请。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