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不按购车发票金额进行融资,其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本质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双方可依法约定融资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融资方有权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市场评估价或其他合理标准确定融资金额(而非必须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且该约定不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中关于融资比例、风险控制等强制性要求,则融资方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此时,发票金额仅作为参考依据之一,而非唯一标准。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法规
- 未约定时:若合同未对融资金额的确定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融资方单方面拒绝以购车发票金额融资,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租人有权要求融资方按照行业惯例或合理标准履行融资义务,或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 违反强制性规定时:若融资方通过虚开发票、操纵评估等方式人为抬高或压低融资金额,以规避监管对融资比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杠杆率、单一客户融资限额等规定)或税收的要求,则可能涉嫌违法。例如,若融资金额显著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名租实贷”,违反金融监管秩序;若通过低开发票偷逃税费,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实务建议:
- 对承租人而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重点审查融资金额的确定条款,明确约定是否以发票金额为基准,并要求融资方对评估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作出合理说明。若发现融资方行为异常,可要求其提供车辆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 对融资方而言,应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避免通过操纵融资金额规避监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若需调整融资金额,应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修改合同,同时留存车辆评估、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证明调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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