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第75条原文-岳奎山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如下:

  1. 医疗机构的责任:

    • 医疗机构在接到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时,有义务及时进行抢救,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医疗伦理的要求。
    • 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确保了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2. 保险公司的责任:

    •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 这减轻了受伤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了车辆所有人参加保险,以分散风险。
  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

    • 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 这确保了即使在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足的情况下,受伤人员也能得到及时的救治。
  4. 追偿权: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这维护了救助基金的可持续性,确保了其能够继续为其他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帮助。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和交警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交警部门及时处理。
  •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保险,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应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赔偿流程和所需材料。
  •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 如果医疗机构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或未行使追偿权,可能面临法律监督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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