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网络寻衅滋事罪中“虚假信息”的界定需结合法律条文、信息特征及行为后果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信息本身的虚假性、传播性及对公共秩序的实质危害性。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法律条文中的“虚假信息”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需满足以下条件:

  • 内容虚假性:信息本身无事实依据,或通过篡改、拼接、虚构等手段制造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如伪造聊天记录、捏造事件经过);
  • 传播目的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传播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如为制造热点、报复他人而编造虚假信息);
  • 危害后果性:信息传播后实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事件、交通瘫痪、社会恐慌等)。

示例:编造“某地发生爆炸”并传播,导致当地居民大规模逃窜、交通堵塞,即符合“虚假信息”的界定。

2. 虚假信息与“谣言”的区分

  • 谣言:通常指未经证实的信息,可能包含部分真实元素但整体失实,或完全虚构。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是谣言中危害性更强的部分,需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 关键差异:若谣言仅引发局部讨论或未造成实际危害,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通过大规模传播、煽动性语言等手段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息”。

示例:散布“某明星偷税漏税”但未提供证据,若未引发社会动荡,通常仅属民事侵权;但若煽动粉丝围堵税务机关,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则可能构成犯罪。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

  • 信息来源:是否来自权威渠道或可验证的证据(如官方通报、权威媒体报道);
  • 内容合理性:是否符合常识或逻辑(如“某地政府宣布全城免费发放黄金”明显违背常理);
  • 传播范围与影响:通过点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等评估信息扩散程度及引发的社会反应;
  • 行为人主观意图:通过聊天记录、行为模式等推断其是否具有故意扰乱秩序的目的。

示例:行为人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某医院治疗失误导致患者死亡”的虚假信息,并雇佣水军扩散,引发患者家属围堵医院,法院可能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信息属于“虚假信息”。

4. 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 与诽谤罪的区别:诽谤罪针对特定自然人,要求“捏造事实损害名誉”;而网络寻衅滋事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秩序,不要求直接指向具体个人。
  • 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别:后者特指编造爆炸、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危害性更具体且严重;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范围更广,包括社会事件、政策谣言等。

提示:若您遇到涉及网络虚假信息的纠纷,建议保留传播记录、影响证据(如截图、视频),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行为性质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