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男方起诉要回赠与财产能否成立,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赠与财产的性质、金额以及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赠与且已完成交付,难以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男方自愿将财产赠与女方,且财产已完成交付(如现金、首饰等动产已实际转移占有,或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同时赠与行为未附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则该赠与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在此情况下,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赠与的法律后果,且女方婚姻状况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除非男方能证明女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题目中明确男方“知道女方婚姻状况”,故欺诈不成立)。因此,男方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大额赠与或附条件赠与,可能部分要回
特殊情形:女方存在过错或赠与违反公序良俗
若女方在接受赠与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如与男方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同时与其他异性交往),或赠与行为本身违反公序良俗(如赠与目的是为了破坏女方婚姻),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条款,酌情支持男方部分返还请求。但此类情形需男方提供充分证据,且法院裁量空间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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