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谁承担风险-周哲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保理业务中风险的承担主体主要取决于保理合同的类型,具体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种情况。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分析:

  1. 有追索权保理:

    • 风险承担: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若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追索,要求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这意味着,债权人(即应收账款的原始持有者)在某种程度上仍承担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债权人的风险承担责任。
  2. 无追索权保理:

    • 风险承担: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除非因商业纠纷),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这意味着,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且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这明确了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承担和收益获取方式。

额外说明与建议:

  • 保理合同类型选择:债权人在选择保理合同类型时,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资金需求以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若债权人希望降低风险,可选择无追索权保理;若债权人希望保留一定的风险控制权,或债务人信用状况较好,可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 合同条款审查: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风险承担、追索权行使、融资款支付与回收等方面的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并符合自身的利益需求。
  • 风险防控措施:无论选择哪种类型的保理合同,债权人都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等,以降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形成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甲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丙保理商。若甲公司与丙保理商签订的是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且3个月后乙公司未能支付货款,则丙保理商有权要求甲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及相应利息。若甲公司与丙保理商签订的是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且在排除商业纠纷的情况下,乙公司到期不付款的风险则由丙保理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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