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收益型贿赂的既遂未遂标准是-蒋笃香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关于预期收益型贿赂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这实际上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主要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相关财物或利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受贿罪(包括预期收益型贿赂)的司法实践中,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或利益。这一标准,我们称之为“控制说”(或取得说)。

  • 既遂标准:当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他人提供的财物或预期收益时,即构成受贿罪既遂。这里的“实际控制”不仅指物理上的占有,更包括行为人能够自由支配、使用或处置该财物或利益的状态。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给予的预期收益凭证(如股票、期权等),并能够按照约定或市场规则实现这些收益,那么就应认定为既遂。

  • 未遂标准: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阻止,或因行贿人反悔等)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或利益,则属于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可能有受贿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由于未能达到实际控制的状态,因此不构成既遂。

实例说明

以预期收益型贿赂为例:

  • 既遂实例: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利益,乙承诺给予甲某公司股票作为回报。甲接受承诺后,乙将股票过户至甲名下,且甲能够自由买卖这些股票。此时,甲已实际控制了股票这一预期收益,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 未遂实例:同样情境下,若乙在承诺给予甲股票后,因故未能及时过户,或甲在接受承诺后因被调查而未能实际获得股票,那么甲就未能实际控制股票这一预期收益,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法律依据及理由

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旦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或利益,就意味着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了实质性侵害,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因此,“控制说”不仅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同时,这一标准也与《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相契合,即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财物或利益。

综上所述,预期收益型贿赂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相关财物或利益。在判断时,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实际控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