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既未遂的标准-马志军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受贿既未遂的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以下是对这一标准的详细解答:

一、受贿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在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目前通说采用的是“控制说”(取得说)来区分既遂与未遂。

  • 既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即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无论后续如何使用,都构成受贿罪既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放入个人口袋、家中或指定账户等,即视为既遂。
  • 未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国家工作人员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属于受贿罪未遂。例如,在收受财物的过程中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因调查开始而未能收到财物等。

二、“控制说”的合理性分析

  • 符合受贿罪本质: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旦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就意味着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了实质性侵害,受贿行为已经完成。
  • 便于司法实践:以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判断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进行准确判断。

三、其他观点的对比分析

除了“控制说”外,还存在“承诺说”、“谋利说”和“接触说”等观点,但这些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 “承诺说”:此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既遂。但这种观点可能扩大打击范围,忽略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 “谋利说”: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作为区分标准。但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收受财物,谋取利益只是构成要件之一,不能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接触说”:认为只要受贿人与贿赂物发生接触就成立既遂。但这种“接触”并不等同于实际控制和占有,有些情况下虽然接触了财物,但行为人并不能实际支配该财物。

四、结论

综上所述,“控制说”是判断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合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这一核心要素。如果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属于受贿罪未遂。这一标准不仅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