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二审查书记员需要回避吗-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二审查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关乎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如果书记员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那么他/她必须依法回避。

具体来说,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 如果书记员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或者与这些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那么他/她必须回避,以避免个人利益与案件结果产生关联,影响公正性。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 如果书记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经济上的关联,如案件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如声誉影响等,那么书记员也需要回避。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书记员若曾作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那么他/她可能已经对案件有了主观认识或先入为主的观念,这可能会影响其作为书记员时的记录公正性,因此也需要回避。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情形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如恋爱关系、师生关系、经济往来等。只要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书记员就应回避。
  5. 接受过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如果书记员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不当利益,或者违规会见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那么这可能被视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性的情形,书记员同样需要回避。

至于谁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院长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书记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回避申请。

综上所述,二审查书记员在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定关系时,必须依法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刑事诉讼公正性和客观性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