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书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性质与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并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二、行政复议调解书不可诉的原则

  1.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终局性:

    • 行政复议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这意味着,一旦调解书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司法资源的节约:

    • 允许对行政复议调解书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循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从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行政复议调解书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可诉的例外情况

尽管行政复议调解书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1. 调解书存在违法情形:

    • 如果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调解书可能因违法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调解书的无效或撤销调解书。
  2. 调解书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如果调解书是在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那么该调解书可能因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当事人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解书。
  3. 调解书未履行或履行不能:

    •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调解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直接对调解书提起诉讼,但可以就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下并非直接对调解书本身提起诉讼,而是对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

  1. 在签订调解书前仔细审查:

    • 当事人在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前,应当仔细审查调解书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保留相关证据:

    • 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书存在违法情形或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如有任何行政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事务、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