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调解的情形-刘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过程中,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调解,但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归纳和分析:

  1.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 情形描述: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行政处罚的幅度、行政许可的条件等,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且该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实例说明: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某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罚款,但驾驶员认为罚款金额过高,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在罚款金额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罚款金额。
  2.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情形描述:当申请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但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时,如果双方对赔偿或补偿的金额、方式等存在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调解。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第二项规定。
    • 实例说明:比如,某市民的房屋因政府拆迁而受损,市民要求政府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介入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赔偿协议。
  3. 其他特定情形:

    • 情形描述: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定情形也可能适用调解,如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就某些政策执行、管理措施等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不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考虑组织调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 法律建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可能适用调解,可以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同时,申请人也应了解调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即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且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 保持理性沟通:与行政机关进行理性、平和的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
  • 了解法律法规: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尊重调解结果: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并履行调解结果。如果调解不成或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申请人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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