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48条是对12项严重违规行为-胡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可能对国家秘密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将依法受到处分;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详细解读与分析:

一、具体违规行为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未经授权,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或私自留存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如窃取、骗取国家秘密文件,或在调离涉密岗位后未按规定上缴秘密载体而私自持有。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将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交易、转送他人或擅自销毁,如将秘密文件卖给境外间谍组织,或私自将秘密资料转送给无权限接触的人员。
  3. 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使用普通邮政、快递等缺乏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由于这些渠道无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因此极易在传递过程中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
  4. 非法出境传递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使国家秘密处于失控状态,增加了泄露风险。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未经授权对国家秘密进行复制、记录到其他介质或存储在非保密设备中,如使用私人移动硬盘拷贝国家秘密资料,扩大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应严格限制知悉范围,在私人交往和通信等非工作场合提及国家秘密,无法保证秘密信息的安全,极易造成泄露。
  7. 在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 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络是开放的环境,缺乏有效的保密防护机制,在这些网络上传递国家秘密极易被窃取。
  8. 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

    • 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存储着大量国家秘密信息,将这些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黑客等可能通过网络攻击手段获取这些秘密信息。
  9. 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信息交换:

    • 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否则会导致国家秘密从涉密系统流向公共网络,造成泄露。
  10. 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非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没有经过专门的保密技术处理和管理,不具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条件,使用这些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极易导致秘密信息泄露。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

    •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擅自卸载或修改这些程序,会破坏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
  12. 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

    • 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可能仍然残留有国家秘密信息,如果不经过安全技术处理就随意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他用,可能使这些秘密信息被恢复和获取。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于上述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 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某些违规行为,如非法买卖国家秘密载体等,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如果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如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三、建议与措施

  1. 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保密意识,特别是涉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培训,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

  2. 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规范保密行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3. 加强技术防护:采用先进的保密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提高国家秘密的保密性。

  4. 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密单位和涉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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