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损害鉴定后医学会不给做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办-赵峥嵘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医疗纠纷

结论前置:在司法损害鉴定后,若医学会不给做医疗事故鉴定,通常是因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存在特定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单方申请、重复受理、已进入司法程序、非法行医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若仅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程序要求,医学会将不予受理。例如,在司法损害鉴定后,患者未经与医院协商,单方面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重复受理避免

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为避免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由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鉴定后,其他医学会将不再受理该争议的鉴定申请。比如,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并认为均存在问题,若其中一家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鉴定,另一家所在地的医学会则不再受理。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已经有一家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那么其他医学会就不会再受理了。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

一旦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或者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司法程序已对争议进行了处理,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医学会不再进行技术鉴定。例如,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患者已经起诉医院,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患者再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将不被受理。

四、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造成的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而是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医学会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发现涉及非法行医的情况,医学会同样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卫生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者鉴定申请超出了医学会的受理范围等。

操作建议:

  1. 确保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确保申请符合规定。
  2. 准备完整真实的材料:提交鉴定申请时,应准备完整真实的材料,包括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司法损害鉴定报告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尊重医学会的决定:若医学会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尊重并理解这一决定,并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