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司法损害鉴定后,若医学会不给做医疗事故鉴定,通常是因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存在特定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单方申请、重复受理、已进入司法程序、非法行医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若仅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程序要求,医学会将不予受理。例如,在司法损害鉴定后,患者未经与医院协商,单方面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重复受理避免
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为避免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由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鉴定后,其他医学会将不再受理该争议的鉴定申请。比如,患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并认为均存在问题,若其中一家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鉴定,另一家所在地的医学会则不再受理。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已经有一家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那么其他医学会就不会再受理了。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
一旦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或者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司法程序已对争议进行了处理,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医学会不再进行技术鉴定。例如,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患者已经起诉医院,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患者再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将不被受理。
四、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造成的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而是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医学会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损害鉴定后,如果发现涉及非法行医的情况,医学会同样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卫生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者鉴定申请超出了医学会的受理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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