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谁主持-杨迪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经济纠纷

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开,并由会议主席主持。以下是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与主持的详细解释:

召开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重要的机构,它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审议和表决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事项。因此,人民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有责任召集债权人会议,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主持主体

债权人会议的主持工作通常由会议主席承担。会议主席一般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债权人担任会议主席。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引导会议进程,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维护会议秩序。

具体情境与流程

  1. 首次债权人会议:

    • 召开时间: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 召开主体:人民法院。
    • 主持主体: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 会议内容:包括核查债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如有)、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2. 后续债权人会议:

    • 召开时间: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
    • 召开主体:人民法院。
    • 主持主体:会议主席。
    • 会议内容:可能包括审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处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等。

法律后果与注意事项

  • 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 注意事项: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债权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并遵守会议秩序。

作为专业律师,我建议你在涉及债权人会议的问题时,务必关注会议的召开与主持程序,确保你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