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召开债权人会议-王玖玖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经济纠纷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主要出现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其召开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 召集主体: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
  2. 召开时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这是为了确保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参加会议。
  3. 会议目的:首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核查债权,即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成立及金额,同时让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破产程序奠定基础。

二、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 召集主体:后续债权人会议可以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或者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2. 召开条件:
    • 管理人提议: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代表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特定事项,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这部分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联合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法院在监督破产程序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直接决定召开。
  3. 会议目的:后续债权人会议的目的主要是决策重大事项,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并监督债务人或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的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

  1. 延期或取消:如果因故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债权人,并说明原因。如果连续两次延期,则需经法院批准。
  2. 网络会议形式:在债权人分散多地或因其他原因难以集中召开现场会议时,经债权人申请且多数同意,可以采用线上会议形式。但需确保投票结果可追溯,以保障会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核查债权:审查核实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
  2. 监督管理人:要求管理人说明职务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甚至申请更换管理人。
  3. 决策重大事项: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行使职权。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法院召集了首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介绍了破产程序的基本情况。随后,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需要讨论重整计划,于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该企业进入了重整程序。

总结与建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债权人,应主动关注破产案件的进展,及时更新联系方式以接收通知,并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