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情形-唐锐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经济纠纷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为您详细阐述:

  1. 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召集主体: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
    • 召开时间:通常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若法院认为必要,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提前召开。
    • 通知与公告:管理人需通过书面通知(如邮寄、电子邮件)告知已知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对未明确联系方式的债权人,需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
  2.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召集主体:后续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
    • 召开条件: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召集;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议召开。管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 会议内容:后续债权人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等。
  3. 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

    • 延期或取消:因案情复杂或材料缺失需延期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债权人,并说明原因。连续两次延期需经法院批准。
    • 网络会议形式:经债权人申请且多数同意,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但需确保投票结果可追溯。
    • 临时提案机制:单独或合计占债权总额10%以上的债权人可在会议召开前7日向管理人提交临时提案,管理人需审核并纳入议程。
  4.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 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职权。
    • 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债权人会议召开过程中,管理人需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您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或相关法律程序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