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对方保险赔医药费18万、对方没保险则个人全额承担这一说法,并非由单一法规直接规定,而是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综合应用。具体分析如下: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因此,若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18万元。超出部分需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无保险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若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对方需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等)自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若对方全责,则需全额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条确定。若对方未投保交强险,其个人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1.8万元医疗费用,以及超出部分的全部或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费用。
总结与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责任划分、损失金额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