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若行为人“明知”程度不够,不构成该刑事犯罪的,可按以下要点进行专业表述和分析:
核心结论:
行为人因“明知”程度不足,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或需结合具体情节进一步分析。
具体分析:
“明知”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司法解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此处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交易方式、价格是否明显异常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或无合理依据怀疑所涉财物为犯罪所得,或虽有怀疑但无充分证据支持其“明知”的主观状态,则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明知”程度不足的法律后果:
若行为人因“明知”程度不足被认定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需结合其他情节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此外,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仍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法院会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财物特征等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则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