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是明知还是应该明知-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1. 明知的含义:

    • 确切知道:指行为人明确知晓所处理的财物是犯罪所得。例如,当小偷直接告知收赃人某财物是其盗窃所得,且收赃人仍然予以收购时,收赃人对财物的犯罪所得性质有确切认知。
    • 应当知道:这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即结合案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如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物品的性质、特征和价格,以及行为人的经验和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晓所处理财物是犯罪所得。
  2. 明知的认定标准:

    • 法院会依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或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等。
  3. 实例分析:

    • 假设张三盗窃了一批电脑,并告知李四这些电脑是盗窃所得,请求李四帮忙销售。李四在明确知晓电脑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销售,这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确切知道的情况。
    • 另一情况,如果王五在市场上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二手车,且该车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结合王五作为二手车交易商的经验,他可以推断出这辆车可能是盗窃所得。尽管王五没有直接被告知车辆是盗窃所得,但根据交易情况和车辆价格等客观因素,可以推定王五“应当知道”车辆是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既包括行为人的确切知道,也包括结合各种主客观因素推定的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