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来打扫卫生被猫抓伤,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家政人员自身存在过错
若家政人员在打扫过程中存在故意挑逗、激怒猫,或未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如突然伸手抓猫、在猫进食时强行靠近等),导致被猫抓伤,此时家政人员需自行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家政人员明知猫有攻击性,仍故意用手触碰猫的头部,导致被抓伤,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需自行负责。
雇主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若雇主未提前告知家政人员家中有猫,或未对猫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猫关在笼子里、提前将猫转移到其他房间等),导致家政人员在正常打扫过程中被猫抓伤,雇主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家政服务场景不完全等同于经营场所,但雇主作为服务接受方,对家政人员的人身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雇主未告知家政人员家中有猫,且未将猫隔离,家政人员在打扫时不慎被猫抓伤,雇主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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