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辖权民诉法多少条-段英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行政纠纷

关于无管辖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的处理程序,具体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后果和程序:

  1.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 法律后果与程序:

    •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若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 法院的审查与裁定:法院将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即法院确实无管辖权,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即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 应诉答辩的视为认可: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应诉答辩,则视为该当事人认可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这一认可不适用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及时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案件受理情况,一旦发现法院可能无管辖权,应及时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避免后续程序上的不便和可能的法律风险。
    • 准备充分证据: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相关合同、协议、法律规定等,以增加异议成立的可能性。
    • 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若案件涉及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仍可能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总结来说,无管辖权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通过第一百三十条进行规定,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法院的审查与裁定以及应诉答辩的视为认可等程序。当事人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密切关注案件受理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并准备充分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