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是司法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需要严格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纪检监察领域
根据青海省纪委监委出台的相关办法,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10种情形具体包括:
- 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信访举报内容、线索处置方式、巡视巡察事项及线索处置各环节应保密的内容等。
- 安排、介绍、协助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见面,或私自转递材料、信息的。
- 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 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 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 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 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 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 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 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
二、司法机关内部
根据“三个规定”中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的行为主要包括: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通用原则
无论是纪检监察领域还是司法机关内部,都强调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行为的严格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录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办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外部因素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当影响。
四、保护措施
对于如实记录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行为的办案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都提供了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其受到打击报复。
概括起来,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以及说情干预是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需要受到严格的禁止和惩处。如果您或他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维护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司法、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