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可以一起要吗-张继东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通常称为代通知金)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定义

  1. 经济补偿金:

    • 定义:当用人单位因特定法定情形(如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费用。
    • 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代通知金:

    • 定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通知的费用。
    • 目的:确保劳动者在突然失去工作时有一定的经济缓冲期。

二、两者可以同时主张的法律依据与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提前通知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三、举例说明

假设员工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五年,月工资为8000元。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小张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协商未果。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张就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小张五个月工资(4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8000元)作为代通知金。

四、不能同时主张的情形

当然,也存在一些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同时主张。例如:

  1. 协商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 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那么既不涉及经济补偿金,也不涉及代通知金。

五、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费用。如果遇到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