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借条中车辆虽写的是抵押但已转移占有给债权人的情况下,该车辆设立的应为质押权,而非抵押权。
分析说明: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定义及区别:
-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点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 质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权的特点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本案情况分析:
- 根据用户描述,借条中虽写的是抵押,但车辆已经转移占有给债权人。这一行为与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的特点相悖,而与质押权转移占有的特点相符。
- 在法律实践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分主要基于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既然车辆已经转移占有,那么无论借条上如何表述,该担保方式都应被认定为质押。
法律后果:
- 如果认定为质押权,那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就质押的车辆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 同时,质押权的设立和行使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质押合同的订立、质押物的保管等,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质押物的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条款。
- 对于债务人而言,应了解质押权的法律后果,确保在债务无法履行时,质押物能够被合法处置以偿还债务。
- 如果双方对担保方式存在争议或不明确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