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工程造价鉴定书套用价格有异议争议时,主要可以依据以下法条进行解释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法条内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解释与应用:此法条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鉴定来解决。若对鉴定书中的价格套用有异议,可依据此法条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要求鉴定机构对价格套用进行合理解释或更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核心要点:虽然该办法未直接规定对鉴定书价格套用的异议处理,但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程序等规定,可作为判断鉴定书价格套用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例如,该办法强调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要求鉴定书中的价格套用也应符合这些原则。
- 解释与应用:在审查鉴定书时,可依据该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判断价格套用是否合法、公平、合理。若认为价格套用存在不合理之处,可据此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合理解释或调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 核心要点:该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等,包括鉴定材料的提供、鉴定过程的记录、鉴定意见的出具等。其中,关于鉴定意见的异议处理部分,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的处理程序。
- 解释与应用:若对工程造价鉴定书中的价格套用有异议,可依据该通则的规定,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补充鉴定。若鉴定机构未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或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建议:
- 及时提出异议:在收到工程造价鉴定书后,应尽快对价格套用进行审查,若发现异议,应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保留证据材料: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应保留好所有与价格套用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图纸、市场价格信息等,以便在后续程序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 寻求专业帮助:若对法律程序或鉴定过程不熟悉,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由律师协助提出异议、参与鉴定过程或进行后续的法律维权。
可能法律后果:
- 若异议成立:鉴定机构可能会对价格套用进行更正或补充鉴定,从而得出更合理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 若异议不成立:则需接受原鉴定结果,并依据该结果进行后续的法律程序或结算工作。若对原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需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