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置期间,留置人员是否会交代送别人的礼金但被退回这件事,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留置人员的个人态度和选择。不过,我可以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从实际案例来看,留置人员在被留置后,如果确实存在收受他人礼金或财物的情况,并且这些财物后来被退回,那么留置人员在交代问题时,是有可能会提及这一情况的。比如,在成都市双流区档案局二级调研员黄新贵的案例中,他在留置期间就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事实,尽管对其中一部分坚决否认,但在专案组的深入调查和审讯下,他最终还是承认了相关事实,包括他试图通过让行贿者“保管”资金来掩饰受贿行为的情况。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影响定罪,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这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换句话说,如果留置人员是因为害怕受贿事实败露而退还财物的,那么这种退还行为并不能成为其免受刑事处罚的理由。
然而,如果留置人员在收受财物后,确实是因为真诚悔罪、主动退赃,并且没有实际谋利行为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受贿罪。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并且需要司法机关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总的来说,留置人员在被留置后,是否会交代送别人的礼金但被退回这件事,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这取决于留置人员的个人态度、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断。但无论如何,如果留置人员确实存在受贿行为,那么无论财物是否被退回,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建议任何涉及此类问题的人员,都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讯,如实交代问题,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