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留置人员留置期间交代送别人的礼金被退回问题后续会怎么处理”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意见和实际案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交代并退回的礼金,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
“及时退还或上交”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能够及时退还或者上交,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这里的“及时”通常指的是在收受财物后,没有因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延迟退还或上交,且退还或上交的行为表明其没有受贿的故意。
“被动退还或上交”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现在,我们结合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留置期间交代并退回礼金:这一行为本身表明留置人员有主动交代问题、退还非法所得的意愿,这通常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其可能没有受贿的故意或者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
后续处理:
具体案例参考:如之前分析的案例中,甲在收受乙的50万元后,有部分退还行为。其中,20万元因甲及时要求退还且乙接受,这部分被认定为“及时退还”,不计入受贿数额;而另外30万元,虽然甲最终也退还了,但因为在此之前甲已经默许了丙收下这部分钱,并试图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利益,所以这部分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仍然计入受贿数额。
综上所述,对于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交代并退回的礼金,其后续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留置人员收受礼金时的主观意图、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以及退还礼金的及时性等因素。如果留置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受贿的故意且及时退还了礼金,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否则,即使礼金已经被退回,也可能仍然构成受贿罪,但退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