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受理后,若管理人不确认债权,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但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具体分析如下:
债权确认之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债权人应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期内提出异议。若管理人未予确认或调整,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诉讼需以债务人为被告,若管理人存在过错(如故意错误登记),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诉讼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如优先权、担保权等),判决结果将直接纳入破产债权表。
申请复议的替代路径
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希望快速解决争议,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但此路径依赖会议表决结果,若管理人仍不确认,最终仍需回归诉讼程序。
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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