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采购人主张其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采购人主张其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虽然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供应商的行政责任,但其中也隐含了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采购人可据此主张供应商承担因其放弃中标而造成的损失。
    • 此外,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款可能并未明确提及“赔偿损失”,但根据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放弃中标,实际上构成了对采购人的违约,采购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 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因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在政府采购成交后,供应商放弃中标,即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供应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因延迟采购导致的损失等。
  3.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明确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商放弃中标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
    • 及时收集证据:采购人在发现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草案、供应商放弃中标的书面声明等,以证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和采购人的损失。
    • 协商与诉讼:采购人可以先尝试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采购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总结来说,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采购人主张其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应明确合同条款、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