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暖气费由承租方承担但是承租方没开暖气那么过暖费应该谁承担-杨成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结论:在合同明确约定暖气费由承租方承担的情况下,即使承租方未开启暖气,原则上仍应由承租方承担暖气费。但具体处理还需结合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当地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及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费由承租方承担”,则无论承租方是否实际使用暖气,均应按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暖气费可视为租赁物使用成本的一部分)

二、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

若合同仅约定“暖气费由承租方承担”,但未明确“未使用暖气是否需缴费”,则需进一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或歧义。此时可参考以下规则:

  1. 目的解释原则:若合同目的为保障房屋正常居住使用,而暖气是冬季居住的必要条件,则承租方未使用暖气可能构成违约(如擅自停用供暖设备导致房屋损坏),但仍需承担费用。
  2. 交易习惯补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若合同约定不明,可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例如,北方集中供暖地区通常默认“暖气费与房屋使用挂钩,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需缴纳”。

三、公平原则的适用

在极端情况下(如承租方因特殊原因长期空置房屋),若强制要求承租方承担全额暖气费可能显失公平。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主张调整费用分担比例,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承租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使用暖气(如供暖公司出具的停供证明、房屋空置照片等);
  2. 出租方未因承租方未使用暖气而减少成本(如供暖公司仍按房屋面积收费);
  3. 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示例:若承租方因工作调动长期不在房屋居住,且已提前向供暖公司申请停供并获得批准,同时出租方未因停供减少费用支出,则法院可能酌情减免部分暖气费。

四、实务建议

  1. 对承租方: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暖气费按实际使用量结算”或“未使用暖气无需缴费”;
    • 若合同已约定由承租方承担费用,但未使用暖气,需保留停供证明、房屋空置证据等,以备争议时主张减免。
  2. 对出租方:
    • 在合同中补充“无论承租方是否使用暖气,均需按房屋面积缴纳基础费用”等条款;
    • 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避免承租方擅自停供导致管道冻裂等损失。
  3. 争议解决:
    • 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因素裁决。

总结:合同约定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但需结合条款完整性、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费用分担规则,以避免后续争议。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