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病假期间不定等次,年度考核表是否需要填写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从单位规章制度角度
若单位《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或《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不定等次人员无需填写考核表”,则员工可免于填写。此类规定通常适用于病假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考核的情形。建议优先查阅单位内部文件或咨询人事部门确认具体要求。
从考核程序合法性角度
即使被评定为“不定等次”,单位仍可能要求员工填写考核表以完成程序性流程(如确认病假事实、签署考核意见等)。此时填写内容可能仅涉及基本信息确认,而非绩效评价。若单位强制要求填写与考核等次相关的主观评价内容,员工可主张程序违法并拒绝。
从劳动权益保护角度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内员工享有病假工资及医疗待遇,单位不得因病假降低其福利待遇。若单位以“未填写考核表”为由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权利,要求补发工资或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争议,可提供具体单位制度条款或考核表内容,我将结合证据材料分析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