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既判力是什么意思-林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不具有既判力”简单来说,就是指某一法律判决对其后的诉讼或相关事项不产生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下面我从几个角度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概念:

  1. 既判力的基本含义:

    • 既判力,是法律术语,指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意味着,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再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决。
  2. 不具有既判力的情形:

    • 非生效判决:如果判决尚未生效,比如还在上诉期内,或者已经被上诉、再审等程序撤销或改判,那么它就不具有既判力。
    • 特定程序中的判决:在某些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作出的判决可能不具有既判力。这些程序通常是为了快速解决特定类型的纠纷,其判决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既判力的适用,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类型的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3. 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后果:

    • 可以重新起诉:如果判决不具有既判力,那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可以作出不同判决:由于既判力的缺失,法院在后续诉讼中不受之前判决的约束,可以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与之前不同的判决。
  4. 实际应用中的例子:

    • 假设甲和乙之间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如果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尚未生效,不具有既判力。此时,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那么一审判决的既判力就被彻底排除了。
    • 另外,如果甲和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了合同纠纷,并获得了仲裁裁决。但后来甲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得了支持。那么,原仲裁裁决就不具有既判力,甲和乙可以就合同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来说,“不具有既判力”意味着某一法律判决对其后的诉讼或相关事项不产生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这可能是由于判决尚未生效、特定程序中的判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个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