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之前犯过民事经济类违法或犯罪行为(此处假设您指的“民事经济犯”实际为涉及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严格意义上“民事经济犯”并非准确法律术语)的人再次犯诈骗罪,会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数罪并罚原则(若前后罪存在关联情形下的处理基础)
- 如果前罪(之前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的判决已经生效,在服刑期间又犯诈骗罪,这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先对后罪(诈骗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例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经执行了3年,此时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对于剩余的7年刑期和新判的5年刑期,会在一定幅度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通常会在5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累犯认定与从重处罚(若符合累犯条件)
- 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如果之前犯的经济领域犯罪和此次诈骗罪都符合上述条件,即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 特殊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过诈骗罪一般不属于这几类特殊犯罪,所以通常不涉及特殊累犯的认定。但如果之前犯的经济领域犯罪属于这几类特殊犯罪,此次诈骗罪虽不构成特殊累犯,但若符合一般累犯条件仍按一般累犯处理。
量刑综合考量因素
- 犯罪情节:诈骗罪的量刑会根据诈骗数额、诈骗手段、诈骗对象等因素来确定。例如,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之前有经济领域犯罪记录,在量刑时会作为一个不良情节予以考虑,可能会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期。
- 主观恶性:再次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高,法官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倾向于从重处罚。
- 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表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之前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影响,只是在当前诈骗罪的量刑上进行适当考量。
总之,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前科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细节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