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因结婚外嫁女户口迁出不给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合理”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并非单纯基于户口是否迁出或是否结婚。根据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才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意味着,即使户口迁出或结婚,只要仍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着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该组织的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就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成员。
接下来,我们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如果外嫁女虽然户口迁出,但并未完全脱离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比如仍然在该组织拥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或者仍然以该组织的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她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组织的成员。反之,如果她已经完全脱离了与原组织的联系,比如已经在新居住地获得了相应的权益保障,那么她可能就不再具备原组织的成员资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可能存在基于传统观念或村规民约的“区别对待”现象,比如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而拒绝将外嫁女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因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益,任何村规民约或传统观念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如果您遇到了这种情况,我建议您首先尝试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依据。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考虑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结婚或户口迁出为由,简单地剥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