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外嫁女户口在本村也有承包土地经营权却不在本村居住的可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
在判断外嫁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户籍原则:公民是否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如果外嫁女的户口仍然保留在本村,这是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生活保障原则:除了户籍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公民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是否依赖于其他地方的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虽然不在本村居住,但并未依赖嫁入地或其他地方的生活保障,而是仍然以本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她仍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类似的案例:
吴某案例:吴某作为外嫁女,户籍在某组,且在某组享有承包地,缴纳医疗保险,并未依赖嫁入地或务工地的生活保障。法院认为,吴某在涉案的分配方案确定时具有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小红案例:小红同样作为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长期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在该村参加农村医保和养老保险。法院也依法判决村集体支付小红的收益款,认定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针对您问题的具体解答
结合上述原则和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外嫁女户口在本村也有承包土地经营权却不在本村居住的,只要她并未依赖嫁入地或其他地方的生活保障,仍然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村集体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