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发起设立的时候签的合同 债权可以向股东主张吗-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公司事务

在公司发起设立时签订的合同,其债权一般不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如果合同是由发起人(或筹备组)以公司名义签订,但此时公司尚未正式成立,那么该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发起人(或筹备组)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债权应向合同相对方(即发起人或筹备组)主张,而不是直接向未来的股东主张。

二、例外情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尽管存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示例: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将合同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是补充性的,即先由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无法承担时,再由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并不直接针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债权,而是针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但在实践中,如果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债务是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之一,那么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能间接涉及该合同债权。
  3.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特殊情况:

    • 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发起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根据表见代理的原则,公司成立后可能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股东存在过错(如未及时出资、未履行监督义务等),债权人可能可以主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需要具体分析合同签订过程、股东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债权人:

    • 在与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和背景,明确合同主体是发起人还是未来的公司。
    • 如果合同是由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发起人提供公司成立后的确认文件或担保措施,以降低风险。
    • 在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并考虑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股东主张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2. 对于股东:

    •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和监督义务。
    • 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谨慎行事,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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