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赔偿-王胜玫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刑事辩护

结论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成为植物人等),其家属或本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若因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则家属或本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若因自身疾病等正常原因,且司法机关已尽到合理救治和注意义务,则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分析

一、因司法机关行为导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存在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事责任,若致人伤残、死亡的,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 赔偿内容

    • 赔偿义务机关为存在过错的司法机关。
    • 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计算(针对死亡情况)。
    • 同时还应支付丧葬费及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若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生活费等。
  3. 实例说明

    • 例如,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其死亡或成为植物人,那么嫌疑人的家属或本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因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1. 法律依据

    • 若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因自身突发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导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司法机关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治和注意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属于正常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处理流程

    •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 同时,会进行法医学鉴定等程序,以确定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确保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 实例说明

    • 例如,被羁押人突发心脏病死亡,且看守所医护人员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联系了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仍未能挽救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已尽到了合理的救治和注意义务,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程序说明

  • 若家属或本人认为被羁押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与司法机关的行为有关,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进行调查。
  • 调查确认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后,家属或本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决定赔偿,应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明确

  • 造成死亡的: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同时支付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造成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支付。

总结与建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否有赔偿,需根据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司法机关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家属或本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