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开除有残疾证的员工-高岚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劳动纠纷

关于单位能否开除有残疾证的员工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讨论,因为残疾证可能意味着员工因工致残,也可能只是非工伤原因导致的残疾,同时残疾程度的不同也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处理。

首先,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来说:

  1.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这类职工会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这意味着,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这些职工同样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则需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而且,除非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虽然这些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相对较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他们仍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除非合同到期或职工本人提出。

其次,如果员工的残疾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那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般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并且不能因员工残疾而歧视或非法解除。

综上所述,单位不能随意开除有残疾证的员工,特别是当残疾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时。用人单位在处理与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与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