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使用企查查数据作为质疑证据的可行性,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采购项目的关联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数据真实性是前提
- 企查查数据的来源:企查查等平台的数据通常来源于公开渠道(如工商登记、法院公告、行政处罚等),若数据真实且未被篡改,理论上可作为证据使用。
- 验证义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需提供“必要证明材料”。若使用企查查数据,需确保数据可验证(如通过官方渠道核对),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示例:若质疑某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但企查查显示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时需进一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该信息是否属实。
2. 数据合法性是关键
- 数据获取方式:若企查查数据是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如政府网站公开信息),通常合法;但若涉及爬虫技术非法抓取或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 隐私保护:若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即使公开,也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被排除。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非法来源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虽非诉讼,但类似原则适用。
3. 数据与采购项目的关联性
- 直接关联性:数据需直接证明供应商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如资质造假、信用不良)。
- 间接关联性:若数据仅反映供应商经营状况(如注册资本变更),但与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关证据”。
- 示例:质疑某供应商“未依法缴纳社保”,若企查查显示其存在社保行政处罚记录,且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记录”,则该数据与质疑事项直接相关。
4. 实践中的操作建议
- 优先使用官方渠道:为增强证据效力,建议优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获取数据。
- 公证或见证:若必须使用企查查数据,可对数据截图或下载过程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机构见证,以固定证据。
- 补充说明:在质疑函中明确说明数据来源、获取时间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被驳回。
5. 法律后果提示
- 若证据被采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依法答复质疑,可能涉及重新评审、废标或变更中标结果。
- 若证据被驳回:供应商可能因“恶意质疑”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采购人损失),因此需谨慎使用非官方数据。
总结:企查查数据可作为质疑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实践中建议结合官方渠道数据,并完善证据形式。如有具体案例或数据内容,可进一步分析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