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 有证据原件在以前诉讼中提交给法院 后面再有诉讼需要提交的怎么-蔡天水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原件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提交给法院,后续再有诉讼需要提交该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申请法院调取或复制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之前诉讼中已提交的证据原件,或要求法院出具该证据的复制件(需加盖法院档案章以证明与原件一致)。这是最直接且合法的方式,尤其适用于证据原件仍保存在法院档案中的情况。

  2. 使用法院认可的复制件
    若证据原件已由法院退还当事人(如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可自行保留原件并提交复制件。但需注意:

    • 复制件需清晰、完整,且与原件核对无误;
    • 提交时需附书面说明,注明“该复制件与之前诉讼中提交的原件一致”,并可附上之前诉讼的案号、法院名称等信息以增强证明力。
  3. 申请证人出庭或补充其他证据
    若证据原件确实无法调取或复制件存在争议,可考虑:

    • 申请出具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出庭说明情况;
    • 补充其他关联证据(如书面证明、录音录像等)形成证据链,以佐证待证事实。

温馨提示:

  •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需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建议提前与法院沟通证据调取或复制的具体流程;
  • 若涉及关键证据,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确保程序合法性及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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