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十七条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起诉,既非绝对不起诉也非相对不起诉,而是属于“定罪免处”情形下的特殊处理,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存在本质区别。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及解读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它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权力,但同时要求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其他非刑罚性的处理措施。

二、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区别

  1. 绝对不起诉:

    • 定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 特点: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2. 相对不起诉:

    • 定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 特点: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权衡案件情节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后作出的决定,它并不完全否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认为不需要或免除刑罚。

三、刑法第三十七条与不起诉决定的区别

  1. 决定主体不同:

    •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定罪免处”是由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
    • 不起诉决定则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
  2. 法律后果不同:

    • “定罪免处”意味着犯罪分子已经被认定有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
    • 不起诉决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3. 适用情形不同:

    • 刑法第三十七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 不起诉决定则适用于多种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四、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进一步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或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检察机关可能会最终决定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不佳或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检察机关则可能会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改变刑法第三十七条本身与不起诉决定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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